(2015)靖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滕焕宪、于荣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滕焕宪,于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发,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茁,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滕焕宪,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于荣红,女,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系滕焕宪之妻)申请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滕焕宪、于荣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焕宪、于荣红于2015年7月22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滕焕宪、于荣红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40万元,利息从2016年1月份开始计算至2016年12月份止,每月利息为2万元,给付日期为每月的1日。如2016年12月30日前二被执行人未给付借款或2016年每月应给付的利息没有按时给付,即将该仓储房以1747710.00元的价格直接抵顶给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人再恢复本案执行。案件受理费2550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64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 王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