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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潘浩锋、溧阳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潘浩锋,溧阳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3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58号。负责人沈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俊英,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浩锋。被告溧阳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民生路2-6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被告潘浩锋、溧阳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浩锋、溧阳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撤回对被告潘浩锋、溧阳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福根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芮彬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