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凤梅申请执行秦宏雁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梅,秦宏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女,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秦宏雁,男,住扶沟县城关镇。因被执行人秦宏雁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扶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07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宏雁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宏雁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