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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诉被告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雷某。被告羊某。原告雷某诉被告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索继云审 判 员  朱子林人民陪审员  马五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