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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波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波,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606号原告陈文波,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波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波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审 判 长 杨 君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