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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世纪天佑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世纪天佑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12-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世纪天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玲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成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家庄世纪天佑化工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库房内存放的价值315万元的货物聚乙烯醇,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库房内存放的价值315万元的货物聚乙烯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