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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与贾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贾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22号(工业大厦三层306室)。法定代表人王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自恩,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辉,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9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环宇新星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晶焱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代理审判员  贾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