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与被告李某伟、赵某某、李某宏、白某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李某伟,赵某某,李某宏,白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039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被告李某伟被告赵某某被告李某宏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与被告李某伟、赵某某、李某宏、白某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 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