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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海星与吴光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星,吴光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陈海星,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吴光润,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陈海星诉被告吴光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星、被告吴光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海星诉称:位于本市龙子湖区延安路8号区2号楼底层8号,是原告拥有自主产权的门面房。2008年6月份租给了被告开大排档,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两年前曾起诉要求收回该房。后来被告托人出来讲情,要求继续承租。原告碍于情面,答应他可以再租一段时间。2014年12月份,原告收房租时当面给被告讲,到2015年3月要收回该房,被告表示同意。最近原告又通知被告赶快交回房子,通知了七、八次,被告仍无动于衷。为此,原告诉讼来院,1、要求被告腾退延安路8号区2号楼底层8号房屋交还给原告。2、支付2015年3-4月两个月的房租4000元。吴光润辩称:房子是原告的,我是2008年开始租的房子,租原告的房子7年多了。第一年签的协议租了一年,后来就就没签过。大概在2013年原告起诉过一次,要求腾退房屋,后来房租费从1000元多涨到2000元协商解决了,3个月付一次房租。我从今年5月到现在的房租费没给付原告。现在我不同意腾退房屋,每年都愿意增加房租费。经审理查明:陈海星是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路8号区2号楼底层8号房屋(建筑面积26.56平方米)的房地产权利人。吴光润从2008年6月租赁陈海星房屋至今,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每月2000元房租费,每季度给付一次,吴光润已给付陈海星房租至2015年5月。案经本院调解,因原、被告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果。诉讼中,原告自愿撤销对支付2015年3-4月房租4000元(被告已给付)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星从2008年6月将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路8号区2号楼底层8号房屋(建筑面积26.56平方米)租赁给被告吴光润使用至今,现陈海星要求吴光润腾退延安路8号区2号楼底层8号房屋,吴光润作为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故对陈海星要求腾退延安路8号区2号楼底层8号房屋交还给陈海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光润于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将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路8号区2号楼底层8号房屋腾退给原告陈海星。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光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帅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