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婷诉刘美玲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刘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饶婷婷,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美玲,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偿还借款200153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30283.97元(利息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2、支付受理费2178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2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美玲所有的价值235516.97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