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富强诉被告赵岳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高富强,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赵岳宽,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姚红举,清丰县司法局纸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富强诉被告赵岳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富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富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富强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富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