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波、孙陶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波,孙陶莉,宋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林波。被执行人孙陶莉。被执行人宋岗。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09)乳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孙陶莉在乳山市农村信用社91×××31账户的存款10105.12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