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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黑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