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董自洪、李英诉李四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自洪,李英,李四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董自洪。原告:李英。被告:李四臣。委托代理人:公培昌,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自洪、李英与被告李四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自洪、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董自洪、李英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