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陈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袁陈与王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陈,王广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陈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袁陈。委托代理人李红霞,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宇,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陈与被告王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陈负担。审判员 王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