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美花与车登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车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李某某、车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认识两个月后,李某某、车某某于2012年7月5日在尚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没有共同生活,无子女,无财产。车某某于2012年9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车某某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自负。被告车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A1.户籍证明二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A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5日在尚志市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证据A3.证明一份、介绍信一份,拟证明被告车某某于2012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李某某、车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7月5日在尚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车某某于2012年9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车某某于2012年9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期间未尽家庭义务,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洋审 判 员 吴铁军代理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家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