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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姚天玲与施久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天玲,施久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天玲。委托代理人周拥,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久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负责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贺立,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东平,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天玲因与被上诉人施久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0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天玲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天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天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姚天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吕 敏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