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丽与孙晓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孙晓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刘丽。委托代理人沈素艳,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晓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孙晓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原告已付,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