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笫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郑永昌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昌,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笫889号申请执行人郑永昌,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永昌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郑永昌违约金人民币33345元及代垫诉讼费275元。执行过程中,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