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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张民初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038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汤庆才,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旻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庆才,被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其与洪某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未工作,无收入来源,不照顾家庭,双方产生矛盾,现已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洪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不存在分居的事实,因为其生病,双方分床睡,其也并不是没有工作,只是生病后不工作。其对原告儿子的比较严厉,但并没有虐待原告儿子。经审理查明:陈某与洪某于2010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陈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经济问题、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近年来双方矛盾有所加深,故陈某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某与洪某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陈某系再婚,理应对婚姻更加慎重。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陈某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为对方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与洪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