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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任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466号罪犯任海,曾用名任亚朋,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宝刑一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书,以任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6日);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2012年5月3日送监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任海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15个积极。罪犯任海在服刑期间,向原审人民法院缴纳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6日),并处罚金7000已交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