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志国、周×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国,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17日),2015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海兰,北京平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1,男,1961年4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17日),2015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晶,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国、周×1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黎、王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国及其辩护人王海兰、被告人周×1及其辩护人王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时任×1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志国以其本人和朋友名义虚报农业政策性桃树保险308.4亩,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受灾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4794元;2、2010年至2012年,时任×1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周×1和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志国,以其本人、亲属和朋友名义虚报农业政策性桃树保险940.6亩,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受灾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48441.1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国、周×1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志国、周×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二人系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指使和组织下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被告人张志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张志国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到村委会了解情况时就主动陈述了整个案件事实,并于2014年1月提供了书面材料,且在2014年3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4月14日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本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员闫×教唆并指导被告人张志国、周×1实施诈骗行为,系主犯,二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且该公司内部管理松散,为获得国家财政补助对涉案保险审核不严,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保险诈骗获得理赔金额计算有误,应为人民币161749.1元;4、被告人张志国、周×1虚构保险标的多缴纳的保费及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将非法保险理赔款中支付给×1村村民福利的人民币90000元应属对被害人的积极退赔;5、被告人张志国系初犯,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情节。综上,建议对张志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1犯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计算有误,2012年被告人周×1与张志国各自缴费投保,各自理赔,张志国当年的犯罪数额不应当计入周×1的犯罪数额,被告人周×1的诈骗数额应为人民币134291.1元;2、被告人周×1在2009年未到×1村任职之前,被告人张志国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员闫×已实施过骗保行为,任职后也只是以提供自己和家人身份信息、同意虚报桃树地的方式参与共同犯罪,具体操作都是由被告人张志国和闫×负责,且周×1、张志国均系被闫×教唆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2013年7月、2014年1月被告人周×1在公安机关多次找其了解情况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4月14日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首;4、被告人周×1、张志国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曾找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退还骗取的保险费,后经该公司建议将部分款项用于发放村民福利,剩余款项也用于×1村外联应酬,虚报保险的目的也是为了帮助闫×等人完成任务目标,本人并未得到真正的实惠;5、被告人周×1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周×1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农业政策性保险投保期间,被告人张志国任×1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至2012年农业政策性保险投保期间,被告人周×1任该村党支部书记。1、2009年,被告人张志国以本人及×1村村民李×、张×1、张×2、石×的名义投保农业政策性桃树保险400亩,张志国本人缴纳保费人民币18000元,北京市及平谷区两级财政补贴保费人民币54000元。后投保桃树地中390亩遭受风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27300元,该款由张志国个人占有。当年张志国虚报桃树地364.2亩,骗取受灾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4794元。2、2010年,被告人周×1、张志国以本人及张志国妻子王×1、×1村村民李×、张×1、张×2、孙×1、马×1的名义投保农业政策性桃树保险500亩。张志国、周×1各缴纳保费人民币11250元,北京市及平谷区两级财政补贴保费人民币67500元。后投保桃树地中480亩遭受风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48000元,张、周二人各分得人民币24000元。当年张志国、周×1虚报桃树地448亩,骗取受灾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2800元。3、2011年,被告人周×1、张志国以本人及周×1妻子姬×、×1村村民李×、石×、信×的名义投保农业政策性桃树保险500亩。张志国缴纳保费人民币27000元,北京市及平谷区两级财政补贴保费人民币63000元。后投保桃树地全部遭受雹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10250元,张志国取得本人及李×、石×、信×理赔款共计人民币71662.5元,周×1取得本人及姬×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8587.5元。当年张志国、周×1虚报桃树地444.2亩,骗取受灾理赔款共计人民币97946.1元。4、2012年,被告人张志国以本人及妻子王×1、×1村村民李×、信×、石×的名义投保农业政策性桃树保险65亩,张志国缴纳保费人民币6240元,北京市及平谷区两级财政补贴保费人民币9360元。后投保桃树地全部遭受雹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4625元,该款由张志国个人占有。当年张志国虚报桃树地29.2亩,骗取受灾理赔款共计人民币6570元。5、2012年,被告人周×1以本人及亲属姬×、周×2、周×3的名义投保农业政策性桃树保险115亩,周×1缴纳保费人民币11040元,北京市及平谷区两级财政补贴保费人民币16560元。后投保桃树地中25亩遭受雹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理赔款人民币5625元,该款由周×1个人占有。当年周×1虚报桃树地5亩,骗取受灾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125元,投保、理赔手续由张志国协助办理。另查明,2009年至2012年农业政策性保险投保期间,被告人张志国在×1村实有桃树地11亩、李×实有10亩、张×1实有31亩(其中20亩转租给被告人周×1)、张×2实有24.8亩、石×实有14.8亩、孙×1实有27亩、马×1实有24亩。2013年,张志国、周×1虚报农业政策性保险一事被村民举报,二人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要求退还骗取的受灾理赔款,公司人员建议将款项用于发放村民福利。2014年1月下旬,张志国、周×1各出资人民币45000元购买米、油等给部分村民发放,共计花费人民币88028元,剩余钱款在周×1处存放。被告人张志国、周×1均于2014年4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志国、周×1已将诈骗所得赔偿款全部退赔。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志国的供述:2007年5月其被选举为×1村村委会主任,任职后主要负责村务和土地管理。2008年4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副总经理王×2、科长殷×、业务员闫×请其吃饭,席间王×2介绍了农业保险政策,让其帮忙鼓动村民多入保险。其回到村里后用喇叭进行了广播,当年有三四十户农民入了400亩左右的保险,但只受了轻微的风灾,没赔多少钱。2009年4月闫×继续找其帮忙,因为2008年没得到多少赔偿大部分村民都不入了,闫×就让其找几个可靠的人,用他们的名义分别入果树险,加起来400亩左右就行,保费由其垫付,并说全市的保险公司都是这么做的,让其放心,事后肯定不会亏待其。后其以自己和李×、张×1、张×2、石×的名义入了400亩的桃树险,交纳保费1.8万元,并把这事和李×、石×说了。2009年七八月份果树地受了雹灾、风灾,因为事先都商量好了将果树地亩数多报,其就陪着闫×在村里果树地简单看看,用相机拍照走个过场,之后的理赔手续都是闫×自己办的,其在保险公司领到理赔款2.7万元,后给了石×300元、李×200元,剩下的钱都吃喝花了。2009年9月起周×1任×1村书记。2010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的殷×、闫×到村里和周×1谈当年农业保险的事,其听闫×说从平谷区农委查到×1村有500多亩桃树地,除了农民自愿入保的,其他的还是让其和周×1找一些村里可靠的人名分配入险,总数不超过500亩就行,周×1安排其办理此事。其以自己和妻子王×1、周×1、张×1、张×2、李×、孙×1、马×1的名义共入险500亩,保费22500元其和周×1一人一半。当年七八月份果树地受了雹灾、风灾,经闫×定损后共获得赔偿款48000元,其和周×1平分后给了李×500元。2011年三四月份,因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的人员调整,闫×带着一个姓张的业务员来村里找其和周×1,称入险的相关事宜还是按前两年的方法,但今年必须提交投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用于收取理赔款。其找到李×、石×、信×说了此事,用李×、石×的身份证办了银行卡,信×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周×1提供了自己和妻子姬×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号,其把六个人的材料上交,入险500亩,保费27000元自己交纳。当年七八月份,果树地遭受雹灾,经闫×定损后,周×1取得自己和姬×的赔偿款38000余元,其取得自己和石×、李×、信×的赔偿款69000余元,后支付石×3000元、李×1800元。2012年2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聘其为×1村协保员,向其支付三个月工资2400元。当年三四月份闫×又来找其和周×1上保险,其感觉要出事就没多入,以自己和王×1、信×、石×的名义每人入了十几亩,周×1给自己和家人都入了,具体多少不清楚。保费两个人是分着交的。当年8月果树地受了雹灾,经闫×定损后其获得赔偿款14000余元。其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2009、2010、2011、2012年的理赔案卷都没有意见,上面记载的投保和赔偿情况都是准确的。投保农业险只需要填张单子,包括投保人的姓名、险种、亩数,需要投保人自己签名的由其代签。其在×1村承包了11亩果树地,李×承包了10亩,张×130亩左右、张×225亩左右、石×15亩、孙×130亩左右、马×124亩,信×和姬×在村里没有桃树地。保险公司规定必须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投保,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村委会公章,村委会的公章一直由治保主任赵×保管,每次需要盖章的时候其就让赵×把章拿出来盖上。2013年×1村村民张×4一直举报其和周×1,二人找过保险公司想把虚报所得的赔偿款退回,但保险公司说没法入账不能收,建议把这笔钱当做管理费给老百姓发放。2014年1月下旬,其和周×1每人出资45000元购买了米、油等当做福利给×1村的老百姓发放,共计花费88028元,剩下的钱一直放在周×1手里。2、被告人周×1的供述:2009年9月7日其经任命为×1村党支部书记,上任后主持×1村的全面工作。2010年三四月份,闫×到村里找张志国谈当年入农业保险的相关事宜,谈完后让其帮忙多完成些指标,并说×1村有500多亩桃树地,除了村民自愿入的部分,剩余的桃树地让其和张志国找一些村里可靠的人名分配入险,总数不超过500亩就行,如果有灾情理赔款会多一些,没有灾情也能赚点烟酒钱,其安排张志国全权办理这事。当年其交纳保费12000元左右。2010年七八月份,果树地受了雹灾、风灾,定损和理赔都是张志国和闫×协商办理的,理赔款48000元其和张志国一人一半。2011年三四月份,闫×又来商谈农业险的事,因为去年没出事其也就没什么顾虑了。当年入险需要银行账号,其他手续一样,其把自己和妻子姬×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存折账号都给了张志国,让张继续负责这事,保费都是张志国交的。当年七八月份果树地又遭了雹灾,其获得自己和姬×赔偿款37000余元。2012年其按照之前的方法把女儿周×3、儿子周×2和妻子姬×都入了保险,交纳保费11000元,其他事都是张志国办的。当年七八月份果树地又遭了雹灾,其怕出事就没给姬×的投保报案,只得到周×3和周×2的赔偿款5000余元。其对人保公司2010、2011、2012年的理赔案卷都没有意见,上面记载的投保和赔偿情况都是准确的。其在×1村没有果树地,但自2007年开始和姐夫张×1共同经营20亩桃树地,有承包协议。2013年×1村村民张×4举报其和张志国虚报农业险,其和张志国找过保险公司想把虚报所得的钱退回去,但保险公司说没法入账不能收,建议把这笔钱当做管理费给老百姓发放。2014年1月下旬,其和张志国每人出资45000元购买了米、油等当做福利给×1村的老百姓发放,共计花费88028元,剩下的钱一直放在其手里。3、证人闫×的证言:1987年1月其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工作,后被分配到乡村业务科。2007年北京市开展政策性农险,2008年其开始负责农险投保工作。2008年5月12日,为抢占市场,增加各乡镇的投保份额,其在公司副经理王×2、部门经理殷×等人的带领下宴请×1村村主任张志国。席间王×2、殷×劝张志国让村民多投保,剩下的可以以村委会的名义投保,保费可以自己先垫付,等受灾后赔付的钱就能把垫付的保费补上还能剩下点活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在承保、理赔方面可以给予适当的照顾。2009年5月,殷×带其去找张志国商讨投保事宜,当年张志国以村委会名义共投保400亩桃险,在分户清单上自行填写了承包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所承包果树亩数,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当年以风灾、雹灾的名义进行了理赔,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给村委会大概几万元赔偿款,由村委会下发给投保人,虚报、多报后所得的理赔款不知道张志国如何处理的。2010年4月其和殷×到×1村找张志国和周×1谈投保农业险的事,并讲明可以和去年一样多报、虚报果树亩数,周×1指示张志国具体操作,张志国以村委会的名义共投保500亩桃险,同样提供一张分户清单。当年也是以风灾或雹灾的名义以转账支票的形式付给村委会大概几万元赔偿款。2011年公司安排其负责农险理赔部工作,并协助张×5负责农险投保工作,当年投保需要承包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所有理赔款打入银行账户中。四五月份时其和张×5一起找到张志国、周×1商量如何再进行多报、虚报农险的事情,教授他们如何钻规定的漏洞,并让他们找可靠的人提供银行账户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的和往年一样。张志国和周×1共投保了500亩桃险,投保、收费等工作都是张×5负责的。当年以风灾、雹灾的名义理赔了大概十几万元,现场勘查、理赔的工作是由其负责的,赔偿款直接打到投保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2012年公司又安排其负责×1村的农险投保工作,张志国和周×1像往年一样虚报了桃树险。因为当年管理比较紧,其告知二人不能像以前一样虚报亩数太多,以防被上级单位审计,所以张志国和周×1是分开入的保险,张志国入了60亩左右,周×1入了100亩左右,后以雹灾的名义进行了理赔。2009年至2010年投保什么手续都不要,只需投保人签字就行,在村委会现场登记,村民保户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或村干部说明要投保的项目及投保亩数,缴纳保费、登记后由村委会交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内勤,出具正式保单后再由村委会转交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1村委会,然后下列分户清单。2011年至2012年需要提交投保人银行账户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流程相同。理赔时由村委会统一报案,经现场勘查、调取气象资料后酌情进行赔付。北京市农委规定入农业保险的村民都需要以村委会名义投保,附入险户名单后加盖村委会公章,便于各乡镇统一管理。投保单应该逐项进行复核,但因为都是提前协商好的,复核人员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投保亩数不超过本村实际拥有土地亩数的话就不会有人追究。受灾后,理赔人员勘查现场时也是抽检,发现确实受到风灾或雹灾后就小范围的进行拍照取证,然后依照保单投保的亩数酌情进行赔付,一般都赔付大部分或全部投保的保险亩数核算的损失。其在2009年至2012年×1村多报、虚报桃树亩数获得赔款中没有获得过理赔金,只是公司奖励其3.5%的代理费和完成任务后的全额工资。4、证人殷×的证言:其在2008年至2009年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直销业务部经理,负责××镇等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承保工作。2008年5月其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副总经理王×2、业务员闫×和×1村村主任张志国吃饭,席间简单说了农业政策保险投保的政策。2008年5月下旬的一天,其和闫×到×1村找到张志国,向张讲明了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投保的手续,要求村委会向村民广播讲明政策、村民自愿投保。参保的村民由张志国代收保费,后将保费交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由闫×具体开展工作。×1村都是按公司的保险规定开展工作的,因为该村的土地都是分配承包给个人的,也未实施统保业务。统保是土地未分配到村民手里而由村委会出资集体投保。投保只需提供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村委会现场登记,村民保户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或村干部说明要投保的项目及投保亩数,缴纳保费、登记后由村委会交给公司内勤,出具正式保单后再由村委会转交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1村委会,然后下列分户清单。理赔时由村委会统一报案,经现场勘查、调取气象资料后斟酌进行赔付。理赔款开始是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发到保户手中,2011年后理赔款直接转账到投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投保农险后,公司按照规定应该进行复核,但因为投保人比较多没有进行复核。受灾后理赔人员也就是抽检,发现确实受到风灾或雹灾后就小范围的进行拍照取证,再按照受灾比例进行赔付工作。5、证人王×2的证言:2009年1月前其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副总经理,农业政策性保险是从2008年开始的,其在任职期间只负责了一年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当年其带领业务经理殷×和业务员闫×到×2村开展过宣传推动工作,向村书记孙×2讲明了政府推广农业政策性保险,村民投保时只拿投保款总额的30%,市财政出50%,区财政出20%,其怕村民认识不够还向孙×2讲如果老百姓投保的人数少,村委会也可以统保,”村委会也可以统保”就是除了村民自愿投保的,村委会也可以以村委会的名义给该村的果树地进行投保,但是保单上必须列明投保人也就是村民的人名单和相应果树地亩数,不论是村民投保还是村委会投保,统一以村委会名义进行投保,这项规定是公司认可和允许的。孙×2说要和村委会的其他领导商量,中午吃饭时还叫来了×1村的村主任张志国,席间其也向张志国宣传过农业保险的政策。投保时投保户对于投保情况都应该知道,村委会通过广播宣传。受灾理赔款打到各村委会账户里,公司在打出理赔款后会给村委会一份投保人的附表,具体内容有投保的亩数、种类和理赔金额,由村委会代发给受灾的保户。×1村的投保情况业务经理殷×和具体负责人闫×应该清楚。村民在投保农业保险时,由主管的业务员审核投保果树地亩数。6、证人张×3的证言: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其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农保部经理。2008年5月12日中午,公司副总经理王×2叫其和××镇×2村村党支部书记孙×2吃饭,当时还有殷×、×1村的主任,他们谈论的是农业险的事。农业保险的承保都是由业务部负责的,投保农业险的保户在投保时只缴纳总保费的30%-40%,区财政补贴保费10-20%,市财政补贴50%,平谷支公司收取的保费存入北京分公司在工商银行的指定账户中,理赔时支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定损,分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理赔款。农保部将全区每月农业保险的情况汇总成月报表,上报至区农委,再由区农委上报市农委,年终进行审核,最后区财政和市财政的农业保费补贴款都打到北京分公司的账户里。7、证人马×2的证言:2012年1月起其担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果树险属于农业政策性保险,是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的,老百姓只拿小部分的保险费,所以投保的人很多,农村的土地管理比较复杂,公司业务员在核实村民投保资料时有一定的难度。公司对反映张志国、周×1骗保的问题进行过核实,投保合同、理赔书等手续都是完备的,但发现周×1是××镇政府外派到×1村担任支部书记的,属于镇政府的正式职工,应该在本村没有土地。2008年至2009年1月,全区农保工作由公司副经理王×2负责,2009年1月至2010年是公司总经理孙×3负责,2011年至今是其负责。×1村的农保工作一直都是闫×具体负责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是北京市政府提出的,宗旨是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共进,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保费补贴,市财政补贴保费的50%、区财政补贴保费的10%-30%、农民只承担保费的20%-40%。公司在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时,收取的全部保费会如数存入分公司的银行账户里。2008年至2010年,理赔款是由支公司向受灾保户支付,2011年至今理赔款是由分公司点对点通过银行卡向受灾保户支付。2012年其担任总经理后,公司将农保的指标分配到农险部,再由农险部确定3个片长来推进业务的开展。对完成任务指标的业务员没有任何奖励、提成。×1村聘任的保险协管员是村主任张志国,配合公司进行保险宣传,针对该村出现的险情向公司报案。公司按照正常手续开展承保和理赔,如果张志国和周×1从中作假是无法核实的。2013年,张志国和周×1来公司找其说过退还虚报的理赔款的事情,因为当时虚报亩数和理赔的情况其都不清楚,所以无法接收,其考虑农业保险本身就是惠农政策,就建议他们将这笔钱用于老百姓。××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但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8、证人于×的证言:其于2006年6月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工作,现任农业部业务主管。×1村村民受灾理赔的具体理赔程序是村民保户受到灾害后,由村干部向公司报案,公司的勘察员到现场由村干部和受灾的保户陪同到受灾地块进行勘查。针对桃的理赔工作原则是一查一定损(除洪涝灾害的外),就是根据当时的受灾情况进行定损。针对村民保户的理赔款,在2010年前由公司的综合部向×1村村委会或投保人开具支票。如果是向村委会开具的支票,就由村委会负责保险的干部根据公司提供的理赔明细单,向本村保户发放理赔金。2011年后公司规范了投保工作程序,要求每个投保户在投保时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理赔的钱直接打到保户的银行账号内。2011年之前其负责×1村保户的理赔工作,后闫×也负责该村现场勘查和理赔工作。9、证人张×4的证言:其是北京市平谷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产业发展科科长。产业发展科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是业务关系。农业政策性保险就是市区两级财政对选定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给予政策性保费补贴。市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区财政给予10%至30%的保费补贴,农业保户只拿市区财政补贴之外的保费。每年1月由市农委统颁当年的保费条款,召开启动工作会,各区县农委和保险公司一并参加工作会,根据统颁条款规范开展保险工作,农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掌握保险工作进度及协调解决问题。保险公司会根据市场运作规范开展保险业务。××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每月向农委产业科提供报表,农委产业科汇总报领导批示。年终向区财政报保费补贴资金函,区财政根据补贴比例将补贴款拨给农委,由农委兑现到选定的保险公司。保险补贴是按照每年区里出台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奖励政策执行的。统保政策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奖励政策中有相关的规定,区农委认可保险公司为了完成指标去和村委会协商开展统保工作,农委不参与,只要保险公司和村委会认可,就可以开展统保工作。统保的具体意思是由村委会和合作社组织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可以是村委会和合作社出资,也可以是农户出资,由村委会和合作社按规定自行决定。发生灾情后,农户向保险公司报险,由保险公司现场定损、理赔,如果达不成理赔协议,区农委可以作为第三方协调。理赔款要求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恢复生产,不能挪为他用,由保险公司出资,直接兑现到受灾的投保户,理赔业务的具体操作农委不参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获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由该公司向市农委报请示,市农委聘请专业审计后向市财政提请兑现保费补充,市财政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兑现保费补贴,2012年以前是这样执行的。10、证人赵×证言:其于2007年6月12日被选为×1村治保主任,具体负责村委会的政工、民调、档案等工作。×1村共有农田991亩,其中果树地584.2亩。周×1是镇里派来的,在村里没有土地。张志国自己种植11亩桃树地。在现任村主任张×2上任前,×1村的农业险投保工作一直由张志国负责。张志国从2013年5月起不再担任村主任,周×1在2014年3月自己辞职了。2014年1月×1村村委会给全村老百姓发放米、油等福利是村两委班子开会决定的,其也参与了,但不清楚购买米、油的钱款是谁出的。11、证人杨×的证言:其是×1村村委会妇女主任兼会计。2014年1月×1村村委会给老百姓发放福利的米、油是其购买的,一共花费88028元,钱款是周×1和张志国个人出的,每人45000元。12、证人张×1的证言:其在×1村有31亩桃树地,2008年后将20亩桃树地转租给周×1,相关保险费、管理费由周×1出资。13、证人李×的证言:经过其本人同意,张志国以其名义投保桃树险,但每次投保亩数高于实际承包亩数,张志国每年都以现金形式给其受灾理赔款,但其未拿到过用于收取理赔款的存折。14、证人石×的证言:其在×1村有14.8亩桃树地,知道张志国以其名义投保桃树险,但不知道张志国投保的亩数。15、证人张×2的证言:2009年至2012年其没有给自己承包的15亩桃树地入过农业险,也没有委托张志国入险。16、证人马×1的证言:2008年至今其没有给自己承包的24亩桃树地入过农业险,张志国和周×1也没有给其办理过,其也没收到过理赔款。17、证人姬×的证言:其是周×1的妻子。周×1在×1村没有承包土地,但投资经营张×1的20亩桃树地,其不清楚周×1投保农业险的情况和周×1曾经要其身份证和存折的目的。18、证人周×2、周×3的证言证明:二人在×1村没有承包土地,不清楚以二人名义投保农业险的情况和周×1曾经向二人要身份证和银行卡的目的。19、《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规范(试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证明:农业保险合同可以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保人代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经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盖章确认,保险公司给每一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20、×1村治保主任赵×出示的说明、果树承包合同书8份等证据证明:×1村村民李×、王×1、张×1、孙×1、石×、马×1、信×、张×22008年至2012年实有承包土地面积的情况。21、张×1、周×1提供的果园转包协议书证明:张×1将桃园20亩转租给周×1的情况。2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2009至2012年相关保险单、投保单、保险专用发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1、2012年理赔明细清单,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2009年至2012年×1村投保桃树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及理赔情况。23、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2013年度×1村发放福利明细表证明:2014年1月21日×1村村委会购买米面油给该村村民发放福利,共计花费88028元。2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志国、周×1的户籍身份情况。25、北京市平谷区××镇人大主席团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周×1为北京市平谷区××镇人大代表。2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证明:本案案件来源为举报人举报。27、公安机关出具到案经过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志国、周×1均于2014年4月14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8、案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张志国、周×1二人已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赔。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国、周×1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报所承包桃树地数量及冒用他人名义投保并虚报桃树地数量的手段,骗取农业政策性保险赔偿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志国、周×1诈骗所得保险赔偿款虽自保险公司取得,但由于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特殊性质,保险公司在实际取得二被告人缴纳部分保费的情况下,亦从国家财政获得了大额保费补贴,故保险公司在支付理赔款后并无实际损失,二被告人套取赔偿款的性质及来源实为国家补贴,二被告人之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国、周×1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且2012年张志国、周×1分别实施诈骗行为,二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应以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准。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故均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志国、周×1积极参与共同犯罪并实际取得赔偿款,并非从犯;二人未经允许冒用他人名义虚报桃树地数量获得的部分赔偿款及为实施犯罪所缴纳的保费不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向×1村村民发放福利部分属犯罪既遂后的掩盖罪行行为,不应计入退赔数额,且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不宜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先行羁押17日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周×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先行羁押17日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三、被告人张志国、周×1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十七万三千二百三十五元一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张志国、周×1共同退赔141871.1元,张志国个人退赔31364元;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武 林人民陪审员 冯东立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