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朴钟范与大永泰克(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朴钟范,大永泰克(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朴钟范(PARKJONGBUR),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韩国人,护照号码:M80894966,住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阳光100小区东园*号楼6门***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永泰克(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泰和都市工业园云霄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权休,董事长。上诉人朴钟范因与被上诉人大永泰克(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朴钟范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朴钟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朴钟范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朴钟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代理审判员 沙跃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