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礼春诉崔广道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春,崔广道,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徐礼春,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崔广道,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仁。法定代表人储祥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瑛莉,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礼春诉被告崔广道、呼伦贝尔铁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栾海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礼春于2015年7月14日,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礼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杨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