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于洪伟与李大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伟,李大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25号原告:于洪伟,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于世忠,市民,系原告于洪伟父亲。委托代理人:刘修德,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喜,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伟与被告李大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洪伟负担4400元,本院减收4400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