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民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赖忠国与赖厚军、赖厚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忠国,赖厚军,赖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忠国,男,汉族,1941年7月2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红格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厚军,男,汉族,41岁,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红格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厚兵,男,汉族,42岁,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红格镇。上诉人赖忠国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分家协议》将其母亲的房屋进行了分家,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利益,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是重复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忠国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5日签订的《分家协议》”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其上诉理由应予支持。同时审查认定(2015)盐边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边县(2015)盐边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二、指定盐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永相审 判 员  冯明钢代理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