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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素云等十五人与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云等十五人,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454-2号申请执行人李素云等十五人。被执行人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卢玉兰,该××总经理。李素云等十五人与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海劳人仲案字第39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8045.65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被抵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所负债务较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