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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264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折某某,男原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折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强某,惠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折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折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原告折某某,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