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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顾辰宸与盛忠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辰宸,盛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656号申请执行人顾辰宸,男,1976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盛忠卫,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奉贤区南桥镇发展村XXX号。申请执行人顾辰宸与被执行人盛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顾学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