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潘宏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宏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刘某,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诉讼代理人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宏伟,无业,:222403196802102318)。2014年9月9日因系网上逃犯被吉林省敦化市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宏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以要求被告人潘宏伟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长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剑、被告人潘宏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潘宏伟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三东里小区,因刘某到其家附近索要斗地主所输欠款而发生口角,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刘某扎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宏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潘宏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陈某、尚某、王某的证言,人身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潘宏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被告人潘宏伟赔偿其医疗费118341.6元、误工费53956元、护理费17550元、交通费899元、鉴定费2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复印费及购买生活用品费278元、伤残以及精神损失费600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00元。并提供了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工资证明、交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潘宏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附带民事部分辩解称自己赔偿不起。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潘宏伟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三东里小区,因刘某到其家附近索要斗地主所输欠款而发生口角,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刘某扎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伤后于2012年12月10日0时到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治疗,2013年1月8日出院,出院医嘱:术后三个月行横结肠造瘘还纳术,2013年3月29日再次住院治疗,2013年4月26日出院,住院治疗共计58天,住院期间由其妻陈桂平陪护,花费医疗费118341.65元、鉴定费27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00元(50元/天*58天)、护理费6766.67元(护理人陈桂平的工资3500元,3500元/30天*58天),误工费8195.11元[被害人刘某的月工资收入1794.55元,1794.55元/30天*(58天+79天)],合理交通费500元,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6979.43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潘宏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2月9日的一个下午,其和姓刘的,还有一个八三市场卖煎饼果子的男子在姓刘的家玩斗地主,散伙后姓刘的让其在他家吃饭,并商量晚上合伙玩斗地主,一块赢那个卖煎饼果子人的钱,其当时没有同意。饭后,其把卖煎饼果子的叫到姓刘的家中,三人又玩斗地主到晚上10点多,散伙的时候其赢了一百多元钱,就回家了。到家准备睡觉时,姓刘的给其打了四遍电话,让其给他退还本钱,说他输钱了,其不知道刘输了多少钱,在电话里说就赢了一百多块钱退什么本,他在电话里说不退本钱就整死其,四遍电话都是这个意思。前两遍电话是其接的,第三遍是其媳妇李某接的,和刘某说有事明天再说,姓刘的打第四遍电话说不算完,这时,其媳妇就出去和姓刘的说这件事了。姓刘的在给打第一个电话时就来到了窗前,其在屋里听到姓刘的说这事没完,其就从厨房拿了一把切西瓜用的水果刀出来了,当时其小舅子也跟着冲出屋子。其妻子当时正在和姓刘的说这事,看到其就上前拽其不让出去,这时其小舅子李伟就和姓刘的说“有事明天再说吧,你们天天在一起玩,有啥说不开的”。姓刘的就骂李伟,李伟也骂他,姓刘的就往李伟跟前凑,其就拿着西瓜刀冲了过去,问姓刘的“你咋的”,他说不给钱就整死其,然后用拳头打到其肩上,其就用刀在他肚子上扎了几刀,当时姓刘的的妻子也在场。其就将刀扔在地上朝外面跑了,后其就回吉林老家了。(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9日中午12点,他和潘宏伟还有一个姓陈的,在家斗地主,玩了一下午,晚上他和潘宏伟去喝酒了,喝完酒后,他俩和姓陈的又玩牌去了,潘宏伟和他说合伙算计下姓陈的,定好后他们就去找姓陈的了,结果他输了300块钱,潘宏伟赢了200多块。晚22点30分左右,他让潘宏伟把赢得钱给他150块,潘宏伟就让他去门口等,等了半天潘宏伟也不来,他就打电话,他们在电话里吵了起来,潘宏伟的媳妇知道后就出来劝,他说把钱给他就回去,这时潘宏伟及其小舅子就出来就骂,潘宏伟媳妇劝他回家,但是潘宏伟及其小舅子还骂,保安也来劝架,但是都没拉住,潘宏伟冲过来拿刀扎了他,后来他就跑,跑的时候后面也被扎了一刀,没跑几步他就倒在地上了,他妻子报了120。(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9日晚23时左右,她对象潘宏伟回家时手机响了,是小刘他俩斗地主,小刘输钱了,打电话往回要,潘宏伟要出去,她劝不让出去,然后她出去看到小刘在院内站着,她去劝小刘的时候潘宏伟出来了,他俩就相互骂,往一块冲,并打起来,后来她看见小刘媳妇扶着小刘在那站着,120车到了,他们把小刘抬上车。(4)证人尚某、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9日晚上他们值班,大约晚上10点半,他们看见姓潘的和一个姓刘的打架,就赶紧出去拉架,尚某把姓刘的拉走了,王某把姓潘的拉走了,把双方拉开后,尚某看见姓潘的手里有一把半尺长的刀,他们发现了姓刘的手上有血,后来120车来了。(5)辨认笔录证明,刘某辨认出被告人潘宏伟就是当晚将他扎伤的人,尚某辨认出潘宏伟是和姓刘的撕打并手中拿刀的那个姓潘的人。(6)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刘某的损伤形态符合锐性物体作用所致,致其腹部、胸部及腰部创口,肝脏破裂、结肠破裂(后修补缝合),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9日23时15分左右,陈桂平报案称其对象刘某在海港区八三东里14栋附近被扎伤,2014年9月9日潘宏伟因系网上逃犯被吉林省敦化市公安机关抓获。(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诊断书、工资证明、交通费单据等证据佐证其部分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宏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宏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部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要求的复印费及购买生活用品费、伤残以及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潘宏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潘宏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8日止)。二、被告人潘宏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979.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玉红人民陪审员 姚继祥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