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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花民初字第1831号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管仕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管仕能,管仕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商初字第35号原告贵州省宏银天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银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办事处桐木岭村周家冲三组十号。法定代表人赵宏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元海,该公司司法专员,特别代理。被告管仕能。被告管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宏银公司与被告管仕能、管仕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管仕能、管仕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两被告认为其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履行地及租赁物的交付地均在威宁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该案移送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管仕能作为乙方与甲方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丙方宏银公司于2012年6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GRZ-04-201206-0045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徐州市。另,该合同第18.6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甲方将合同权利转移的,各方同意在合同权利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承租人管仕能作为甲方与出租人乙方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丙方管仕军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按照主合同确定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后甲方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与乙方宏银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合同编号为XGRZ-04-201206-0045《融资租赁合同》里对被告管仕能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宏银公司,但债权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通知债务人管仕能及管仕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该转让对被告管仕能、管仕军不发生效力。另管仕能作了一个关于同意变更《融资租赁合同》诉讼管辖地的说明:“本人同意对《融资租赁合同》第18.6条关于诉讼管辖地的约定变更为:‘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甲方将合同权利转移的,各方同意在合同权利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意见须经三方共同确认后生效。”该说明仅管仕能一方签字,并没有经另两方共同确认,故诉讼管辖地变更的约定对于本案没有效力。本案二被告虽称涉案合同的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履行地及租赁物的交付地均在威宁县,但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甲方(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应属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