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男与黄某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李某男,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黄某女,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男诉被告黄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