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申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文新、宋继忠与罗文新、宋继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文新,宋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文新。委托代理人:邴兆杰、王淑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继忠。再审申请人罗文新因与被申请人宋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济民终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文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周升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