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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申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文新、宋继忠与罗文新、宋继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文新,宋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文新。委托代理人:邴兆杰、王淑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继忠。再审申请人罗文新因与被申请人宋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济民终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文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周升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