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龙斌与麦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龙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凤丹,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燕丽,女,汉族。原告龙斌诉被告麦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麦燕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斌撤回对被告麦燕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84元(原告已预交279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2792元,由原告龙斌负担。保全费1948元,由原告龙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规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