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哈土麦、马色飞也诉被告马尤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马某某甲,女,生于1948年8月9日,东乡族,农民,文盲。原告马某某乙,女,生于1978年8月6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诉被告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海代理审判员 马占虎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进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