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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哈土麦、马色飞也诉被告马尤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马某某甲,女,生于1948年8月9日,东乡族,农民,文盲。原告马某某乙,女,生于1978年8月6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诉被告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海代理审判员  马占虎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进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