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熊国林与湖南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林,湖南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521-1号申请执行人熊国林,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修景。申请执行人熊国林与被执行人湖南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熊国林支付各项损失1024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0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58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46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595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