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兰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林权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横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林权,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畲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横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谢良忠,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林权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林权及其指定辩护人谢良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4日14时30分许,横峰县“堂会”KTV工作人员陈某和叶某坐在大厅沙发上聊天,此时被告人兰林权来到大厅的沙发边,随后陈某和叶某就起身准备离开,但兰林权就叫该两人坐回去,陈某表示前台有事,兰林权便追赶了一下陈某,就返身回到了沙发上,此时叶某已被兰林权箍着坐在沙发上了。兰林权见陈某回到前台,便用其本人携带的手机砸向陈某。随后陈某在兰林权的朋友吴某财劝说下便坐到了沙发上。之后陈某见有客人出来,便打算起身招呼,兰林权就凶陈某,陈某就说了一句:“有客人了”,兰林权就踢了陈某右大腿一脚,此时徐某华经过大厅就小声问了一句:“你有什么事吗?”,随之兰林权就起身殴打徐某华,一会后,KTV老板林某福到大厅见状便开始劝架,兰林权就打了林某福嘴巴一拳,林某福的两颗门牙被打掉。经鉴定,林某福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徐某华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兰林权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林某福、徐某华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财、李某冬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并依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兰林权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兰林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兰林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案发当日中午他和几个朋友吃完饭去“堂会”KTV玩,因喝多了酒头晕,记不清当天发生的事。事后才知道自己在KTV打了架,并打伤了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件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是在喝多酒的情况挥拳打到林某福至其轻伤。综上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4时30分许,横峰县“堂会”KTV工作人员陈某、叶某坐在大厅沙发上聊天,此时被告人兰林权来到大厅的沙发边,随后陈某、叶某起身准备离开,但兰林权就叫该两人坐回去,陈某说前台有事,兰林权追赶了一下陈某,便又返身回到了沙发,将叶某箍着坐在沙发上。兰林权见陈某回到前台,便用其本人携带的手机砸向陈某,随后陈某在兰林权的朋友吴某财劝说下便坐到了沙发上。之后,陈某见有客人出来,欲起身招呼,兰林权就凶陈某,陈某就说了一句:“有客人了”,兰林权就踢了陈某右大腿一脚,此时徐某华经过大厅就小声问了一句:“你有什么事吗?”,随之兰林权就起身殴打徐某华,过了一会,KTV老板林某福到大厅见状便开始劝架,兰林权就打了林某福嘴巴一拳,林某福的两颗门牙被打掉。经鉴定,林某福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徐某华的伤情为轻微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兰林权的家属与被害人林某福、徐某华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代为赔付、补偿了被害人林某福人民币50000元、徐某华4000元,两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兰林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2月5日被本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于2011年9月29日被刑满释放。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兰林权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9月14日中午14时许,他和几个朋友吃完饭去“堂会”KTV玩,因中午喝多了酒,头是晕的,到了KTV大厅后,记不清是怎么回事就跟林某福打了起来,后被朋友拉走,事后才知道在KTV打了架;2、被害人林某福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4日下午15时许,他在“堂会”KTV一楼的仓库做事时,听到楼上有吵闹的声音,便上到二楼,看到他店内的服务员徐某华被一年轻的男子(兰林权)打倒在地上,他上前去拉架,被兰林权在嘴上打了一拳,当时他的嘴唇被打破,两颗牙齿被打掉了下来,兰林权吵闹了一阵就离开了;3、被害人徐某华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4日下午,他在“堂会”KTV上班,看到一年轻男子(兰林权)坐在大厅吧台前面的沙发上,叫店里的收银员陈某过去陪聊,他就过去问了一下有什么事,结果被兰林权一脚踢在腹部,对方又冲过来打他,将他的左边脸打肿,嘴唇被打破出血,店老板林某福在一楼监控室看到后就上来拉架,兰林权就动手打林某福,林某福嘴唇被打破,还被打掉了两颗牙齿,后来兰林权被其朋友拉走;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4日下午二点多钟,她和同事叶某坐在KTV大厅沙发上聊天,兰林权来到店里想坐在她俩中间,她和叶某就起身了,兰林权就起身叫她们坐回去,她说前台有事,兰林权追了她一会就返身回去了,她回到前台,看见叶某被兰林权箍坐在沙发上,同时,兰林权还是叫她坐过去,她说前台有事,兰林权就用手机朝她砸过去,她把手机捡起,这时过来一个男子(吴某财)帮兰林权捡手机,并叫她过去坐一下,说兰林权喝了点酒,没什么事的,她于是跟着吴某财过去挨着兰林权坐下。这时KTV包厢出来一个客人,她起身打算去招呼一下,兰林权就口气很凶的叫她坐下,她小声嘟囔了一句,坐在沙发上的兰林权就用脚踢了她右大腿一下,同事徐某华过来看到,就小声问了一句“你有什么事吗?”兰林权就起身去打徐某华,打了一会,店老板林某福到现场劝架去拉兰林权,她看到店老板来了就走开了;5、证人李某冬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4日下午三点钟左右,他坐在KTV内的超市里,看到兰林权在大厅追店里的收银员陈某;看到兰林权返回坐在沙发上箍着店里的叶某;看见兰林权坐在沙发上用脚踢了陈某腿上一下;看见兰林权起身殴打徐某华直到店老板林某福过来,林某福到场后,兰林权还继续殴打徐某华,林某福就上前拖架,拖架过程中,他看到兰林权用手一挥打在林某福脸上,林某福的嘴上就出血了;6、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4日下午15时许,她和同事陈某坐在KTV大厅沙发上,这时兰林权从楼下上来坐在她们中间,一只手一个的搂着她和陈某,她们俩就站起来想离开,但兰林权不肯,她便坐了回去,陈某去了大厅的吧台,兰林权就叫陈某过来陪,陈某说有事不过去,兰林权就用手机砸向陈某但没有砸到,这时和兰林权一起来KTV的吴某财过来劝陈某过去坐一下,于是陈某过来跟她一起坐在兰林权身边。这时KTV服务员徐某华过来叫了她和陈某的名字,结果兰林权就起身冲上去打徐某华,将徐某华的脸和头打肿了,嘴唇也破了,这时店老板林某福从一楼上来看到打架就去拉,她看到店老板来了就走开了;7、证人吴某财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3、4点钟,他和朋友先到“堂会”KTV玩,听到大厅有人吵架,好象是兰林权的声音,他出来看到兰林权走路摇晃,肯定喝了好多酒,他从包厢出来时兰林权已经跟KTV服务员吵了一会,他看到兰林权一直在拉一个女服务员,还踢了对方一脚,后来有个男服务员(徐某华)过来说了句话,兰林权就跟对方发生打架了,这时店老板林某福从楼下上来拖架,结果兰林权用手一挥,打在林某福嘴上,之后他强行将兰林权从二楼大厅拖出来,送其回了家;8、辩认笔录,证明经李某冬、陈某、徐某华、林某福辩认,兰林权系2014年9月14日下午在堂会KTV打人的男子;9、鉴定意见,证明经横峰兴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福伤势为轻伤二级,徐某华伤势为轻微伤;10、调解协议、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福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不含已支付费用)、徐某华0.4万元,双方民事赔偿纠纷了结;11、谅解书二份,证明被害人林某福、徐某华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12、刑事判决书二份、释放证明一份,证明兰林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2月5日被本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1年9月29日被刑满释放;1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兰林权系被抓获归案;1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兰林权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和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林权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一人,轻微伤一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林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兰林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兰林权家属代为赔偿、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兰林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林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滕幸元人民陪审员 陈德旺人民陪审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