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世祥与周存平、郭雄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祥,郭勋文,周存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马世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郭勋文,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周存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祥诉被告郭勋文、周存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世祥于2015年7月22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马世祥负担,退付原告马世祥872.5元。审 判 长 任 舸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