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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文吉康、周国荣与冷罗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吉康,周国荣,冷罗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文吉康,男。原告周国���,男。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庄武,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冷罗生,男。委托代理人王学文,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文吉康、周国荣与被告冷罗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文吉康、周国荣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冷罗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吉康、周国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吉康、周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文吉康、周国荣负担。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