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河曲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邬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曲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邬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河民初字第98号原告河曲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总经理。被告邬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现住河曲县文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曲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邬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曲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曲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邬 明审 判 员 王丽霞人民陪审员 柳同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菅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