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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沈明华与袁忠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明华,袁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012号(2015)崇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沈明华,女,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袁忠林,男,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明华与被执行人袁忠林(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347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袁忠林名下的房屋拆迁款及安置费。对此,申请执行人沈明华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6,525.83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吉建花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审判员王勤代理审判员倪圣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判长 樊 利审判员 王兴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