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瑞增与刘名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瑞增,刘名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贾瑞增,下岗工人。被告:刘名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瑞增诉被告刘名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瑞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瑞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瑞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贾瑞增负担。审 判 长 冯光磊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