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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瑞增与刘名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瑞增,刘名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贾瑞增,下岗工人。被告:刘名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瑞增诉被告刘名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瑞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瑞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瑞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贾瑞增负担。审 判 长  冯光磊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