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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54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原告张自燕诉被告吕东海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燕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自燕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张自燕负担。审判员 邱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