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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泽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邹泽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168号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晓广,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邹泽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泽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邹泽道所有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户名为湖北宏源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麻政房字第200710**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邹泽道所有的与诉讼标的(324210元)相应的财产或冻结被告邹泽道所有的与诉讼标的(324210元)相应的银行存款。二、对提供担保物麻政房字第20071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户名为湖北宏源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车站路东砖混结构一层房屋一栋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冻结该房屋办理一切抵押、转移、变卖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郭显宏审 判 员  蔡永光人民陪审员  刘时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