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贤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贤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893号原告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商城东路1号中盈广场4号楼310。法定代表人沈俭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贤强。本院审理原告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贤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招商城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