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二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淑花、孙秀荣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戴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淑花,孙秀荣,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戴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花,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荣,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阴发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长青街中段路南(原建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箭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信凤阁,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国栋,男,4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上诉人杨淑花、孙秀荣与被上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戴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回杨淑花、孙秀荣;邮寄送达费80元,由杨淑花、孙秀荣、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戴国栋各承担20元。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孙 磊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