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瑞平与张远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平,张远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王瑞平。被申请人张远叶。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远叶所有的苏G×××××号车辆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易良川、申慧珍位于帝豪水榭花都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