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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许振妹与李彬、李淼淼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振妹,李彬,李淼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05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许振妹,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李彬,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李淼淼,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许振妹与被告李彬、李淼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4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彬、李淼淼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振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彬、李淼淼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淼淼名下的位于本市控江三村XXX号XXX室的房屋,该房屋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4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