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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浩诉商俊杰、商旭萍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商俊杰,商旭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陈浩,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商俊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商旭萍,住双辽市。陈浩诉商俊杰、商旭萍婚约财产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双双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商旭萍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浩婚约彩礼款30000.00元,商俊杰负共同返还责任。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