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叶高彩与叶德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高彩,叶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叶高彩被执行人:叶德超身份证:×××817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022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德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叶德超名下有房产(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陈德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